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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坚持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和村级投入为基础,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坚持村内户外。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办一件、成一件、管长远”,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按规定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以下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八条 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九条 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县级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分配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业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对下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各级财政拨付和安排的奖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专账管理,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县级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综改部门应当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综改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按照《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财农改办〔2012〕172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和综改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县(市、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任务报告省财政厅、综改办。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综改办对各地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
市财政、综改部门对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综改办。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应组织审计等单位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1117号)和2009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拨付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1516号)同时废止。